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员工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被隔离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9年4月2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张某2020年春节期间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同年2月3日,张某称其父母所在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故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上班。 14天后,张某表示因其在公司所在城市租住的小区禁止租户入住,仍不能按期返岗。2020年3月16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商业公司经与张某协商后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张某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业公司支付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48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不属于因处于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同时,该商业公司在向张某发放生活费之前与其进行了协商,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商业公司支付张某生活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依法隔离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一是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予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二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可采取隔离措施。 劳动者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严格区分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和居家观察期的不同内涵,避免“权利滥用"问题的发生。 疫情下,被隔离员工工资支付 新冠疫情突然爆发,在此之前法律上对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薪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但通过此案例,企业应当明白,因新冠疫情被隔离治疗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也应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在新冠肺炎这一特殊情形下,应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另外,也要充分考虑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正当性”, 严格区分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和居家观察期,避免劳动者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未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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